最新消息 / 掛名董事長的風險
發佈日期:2020-10-13
掛名董事長的風險
掛名董事長的風險
好友A先生近日辭掉人人稱羨的高薪工作,開始他夢想已久的創業生活。A先生設立了一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A先生的太太,但是實際營運仍由擔任總經理的A先生負責,A先生的太太只是掛名董事長。
在台灣,家族企業為數眾多,這種掛名現象相當普遍,一般的中小型企業甚至是大型企業都有相當多的例子。因此,衍生出來一個極重要的問題:如果發生相關法律責任,掛名董事長需不需要承擔?
這個問題,應該要從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三個方面來看。
就民事來說,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是,我們常說公司是一種法人組織,意思是公司就是一個「人」,其本身就是一個權利義務擔負的主體,只是需要一個自然人來代表作各種法律行為,如採購、簽約及雇用員工等。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人為董事長,當董事長代表公司對外簽約或進行各種商業交易時,真正的行為主體是公司,因此合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直接對公司發生效力,董事長個人原則上並不須負擔合約的責任。
在刑事方面,刑法以處罰實際行為人為原則。在公司涉及刑事犯罪行為的情形裡,刑事責任應由真正實施參與犯罪的行為人負責;如果掛名董事長個人實際沒有從事或參與犯罪行為,沒有對犯罪行為進行任何指示或協助,原則上不須負擔任何刑事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部分行政法規會對於違法的公司處以行政罰或者行政刑罰;在這之中,有些行政法規只會處罰公司,有些則會連同公司負責人處罰。由於行政罰及行政刑罰以處罰實際違法的行為人為原則,故此時應該以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為被處罰的主體,而非掛名負責人。
這樣看起來,擔任掛名董事長似乎是相當安全?不然,擔任掛名董事長有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雖然刑事責任及行政罰以處罰實際行為人為原則,但法院及行政機關在起訴或處罰時常無法得知實際負責人是誰,因此先多以名義負責人為起訴或處罰對象。此時,名義負責人必須提出抗辯及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並非實際負責人,再由法院或行政機關視情形決定是否以所謂的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或處罰對象。
另外,在公司涉及犯罪行為的情形,掛名負責人或許可以用自己未實際參與經營為理由提出抗辯,但在極端的情形下,名義負責人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公司進行犯罪行為,而構成刑法上的幫助犯。
在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的情況,行政機關目前仍以名義負責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欠繳應繳稅款達一定金額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而依據財政部68.7.18.台財稅第34927號函的解釋,現行實務仍以名義上的董事長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最後,公司向外貸款時,有時銀行會要求董事長當連帶保證人,此時,掛名董事長即以個人身分為公司作保,就公司欠銀行的債務掛名董事長負個人的責任。如果合約沒有特別的規定,掛名董事長日後即使卸除董事長的職位,仍須就該筆保證債務負責。
(說明: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屬一般性資訊,並非對個案或具體事實的分析或法律意見。任何個案或具體事實的法律適用仍應請專業律師依個別情況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