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行政執行署可以向加密貨幣交易所索取用戶的財產資料嗎?
發佈日期:2023-08-16
行政執行署可以向加密貨幣交易所索取用戶的財產資料嗎?
本文由許杏宜律師修改審定
 
近來有新聞報導,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了查詢某位自然人的遺產,向數家加密貨幣平台業者發函,請各業者提供該用戶與加密貨幣業者的往來資訊與交易明細(詳參此報導https://www.blocktempo.com/the-first-case-in-taiwan-of-the-ministry-of-justice-investigating-cryptocurrency-inheritance/。這個新聞一出,許多加密貨幣業者開始頭痛,玩家們則開始擔憂。這也讓人不禁想問,新聞中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案件調查時,是否有權利向與案件無關的加密貨幣業者要求配合調查或提交資料?加密貨幣業者是否能拒絕配合?
  • 行政執行署是否有權利要求第三人配合?
行政執行署如須要求第三人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依照新聞所刊載的函釋,行政執行署係引用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的規定為其依據。
  1. 行政執行法26條規定,「對於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準用回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則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行政執行署是有權利對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且受調查者是有義務配合調查,也不得任意拒絕。
  2. 另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因此,依此規定,行政執行署也可以請第三人配合提供調查案件事實及證據所需的文書或資料。
綜上所述,本件行政執行署確實是有法律依據,得要求數家加密貨幣平台業者應配合查調債務人的財產。
  • 民眾是否能拒絕配合行政執行署的要求?如拒絕配合是否會受有罰則?
本件中,加密貨幣業者得否以客戶個資原因,拒絕行政執行署的調查要求?承上所述,行政執行署確實是依法有權要求加密貨幣業者(第三人)配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加密貨幣業者依照行政執行法第26條的規定也有配合義務,故加密貨幣業者並不得以客戶個資原因,拒絕行政執行署的調查要求。惟未遵守行政執行署依上開法律要求配合調查的命令,現行法律未定有相關的處罰規定

更甚者,法院實務認行政程序法第40條之規定,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非是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議「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該條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要旨)。惟如果其他法律另訂有其他不配合調查的處罰規定,當事人如有不配合的情形,行政機關仍然是可以依法對其處以相關行政處罰(可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判決要旨)。

結論:如收到行政機關請求配合行政調查而提供資料之要求,可檢查看看行政機關的發文法源依據是什麼,有時行政機關的行政調查,人民有配合調查的義務(如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所為之調查),在部分情況下如果未配合行政機關之調查,也可能會受有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於收到行政機關調查資料的書函後,應儘速與律師釐清狀況,審慎處理。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