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管理虛擬資產平台指導原則」發布了!
發佈日期:2023-10-16
「管理虛擬資產平台指導原則」發布了!
本文由許杏宜律師審定
 
金管會作為「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於2023926日發佈「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是以洗錢防制法為基礎、加強業者自律為原則,並參考歐盟、日本、韓國等國規定,及我國業者與專家學者的意見所訂立。

以下為指導原則的十大重點面向:

 
一、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
  1. 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下稱業者)僅以發行非穩定幣為限。此項規範是考量穩定幣若成為廣泛支付工具,將影響國家貨幣主權及金融穩定。不過金管會也持保留立場,未來將觀察國際市場及監理規範發展,對穩定幣做適當管理。
  2. 要求業者應製作白皮書,並公告於其網站。白皮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發行人資訊、發行計畫說明、發行數量、價格及認購條件等、虛擬資產相關權利義務、使用技術及相關風險之揭露、虛擬資產擬資產之流動性及其價格是否有被操縱、虛擬資產之發行人存續性、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
  1. 發行人未於其網站公告所編製的白皮書,不得將虛擬資產上架平台。
  2. 業者應就白皮書的內容與網站的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此外,審查應留存書面紀錄,以供日後查證。
  3. 審查標準之項目應包括:白皮書內容、法令遵循情形、虛擬資產之流動性及其價格是否有被操縱、虛擬資產之發行人存續性、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三、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之分離保管(資產包括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
  1. 業者應就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做分離保管。
  2. 除為客戶辦理業務外,不得動用客戶資產。
四、交易公平及透明度:
  1. 業者應訂定交易規則,並即時揭露虛擬資產的交易及成交資訊,至少包括價格、數量及時間等,並留存紀錄。
  2. 應建立確保市場交易公平機制,至少包括價格異常警示等措施,暨防止市場濫用及避免利益衝突規範。
五、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
  1. 與客戶訂立虛擬資產商品及服務契約時,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向客戶充分揭露該商品、服務與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
  2. 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3. 業者應建立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及迅速處理虛擬資產消費爭議。
六、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管理機制:
  1. 應就其營運之持續性,訂定相關之政策及程序。
  2. 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3. 應建置與所營事業規模與性質相符之資訊系統,並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4. 應就冷熱錢包之私鑰保管,及存放冷錢包之部位比例,訂定明確之政策及程序,以維護客戶所託管虛擬資產之安全性。
七、資訊公告揭露:
  1. 業者就上述所列的虛擬資產發行與上下架商品資訊、資產分離保管、交易資訊與規則、客戶保護、營運與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管理機制等,應充分公告揭露。
  2. 如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業者應即時公告揭露重要內容或進行澄清。
八、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並應確保其運作具獨立客觀。
九、個人幣商:
自然人(包括獨資、合夥等)從事虛擬資產業務,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其聲明之內容與品質須與法人組織相當。
十、境外幣商:
境外業者非依我國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廣告或提供新台幣出入金等業務招攬情事。

除上述十大重點指標面向,指導原則還規定國內業者不得非法經營以虛擬資產為標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或具證券性質之虛擬資產業務;規定交易轉帳規則,即業者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移轉交易達一定金額時,應取得轉出方及接收方相關資訊;業者應擴大保險承保範圍,將可能可歸責於己造成客戶資產損失的情形納入並負賠償責任。

儘管台灣目前並非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即FATF)的會員國,但從「VASP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至近日公佈的本指導原則,可看出台灣針對虛擬資產交易的相關指引規範與國際接軌。相信在金管會的努力,與未來國內業者成立同業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下,能更強化虛擬資產平台的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