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子女輩拋棄繼承,孫輩可以代位繼承嗎?
發佈日期:2024-12-25
子女輩拋棄繼承,孫輩可以代位繼承嗎?
一、何謂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子女輩)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的孫輩)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的立法意旨是在維持各子女間的公平,保障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期待利益。
 
二、子女輩拋棄繼承,孫輩可以代位繼承嗎?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民法規定的代位繼承發生的事由。民法1140條所規定的代位繼承事由包括子女輩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子女輩繼承人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之發生原因,釋字第57號解釋亦認為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其理由在於民法第1176條規定拋棄繼承後,該拋棄繼承人原本的應繼分已歸屬於其他繼承人,這時候自然無法再由代位繼承人繼承。

舉例而言,甲為父親,乙為女兒,丙為外孫女,以下就不同情況分述之。

  子女輩繼承人乙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事由,所以丙可以代位繼承甲的遺產。
  子女輩繼承人乙依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亦屬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事由,丙亦得代位繼承甲之遺產。
 

子女輩繼承人乙拋棄繼承,並非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發生的事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因此丙無法繼承甲之遺產。
不過,若乙是獨生女(沒有兄弟姐妹),則在乙拋棄繼承後,丙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就變成甲的「本位繼承人」,進而得本位繼承甲的遺產。


作者: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