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性騷擾行政申訴事件所適用之證據法則
發佈日期:2025-02-12
性騷擾行政申訴事件所適用之證據法則
在性騷擾申訴事件中,社會大眾經常會有一個疑問:沒有證據證明性騷擾怎麼辦?是不是這樣被害人永遠「吿不成」了?反過來,會不會我明明沒有做,反倒被認定有性騷擾?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牽涉到性騷擾申訴事件適用何種證據法則。


證據法則是什麼?
證據法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何透過證據來認定事實,做出判斷的相關法則。包括證據方法及調查程序(證據應該以何種方式呈現)、舉證責任的分配(當事人間由誰負擔證明的責任)、證據排除法則(何種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明力(如何評價證據的證據價值)等。

性騷擾事件申訴所適用的證據法則
在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中,所適用的證據法則都不相同。

1. 刑事程序
刑事採取的證據法則為「無合理懷疑」,對於「合理懷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做出了這樣的說明:「合理懷疑是足以使一個理性謹慎之人,在人生中重大時刻,對於將『法庭上呈現出的事實推論其為真實』一事,會暫停並猶豫。」,如果現有的證據讓我們有合理懷疑,即不能判決該當事人有罪。

2. 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則多採用優勢證據法則,即綜合所有證據,事實為真之蓋然性須大於50%,即可使法官形成確信。

3. 性騷擾事件的行政申訴
性騷擾的申訴非刑事案件,不適用無合理懷疑的證據法則,亦不完全適用民事優勢證據法則。
性騷擾事件申訴其實是一種「行政調查」,依據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應適用「明確合理之法則」,即一般理性之人,在相同之證據上,均會認為有性騷擾之可能時,始能認定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90號判決)。
除了採用明確合理法則外,行政程序法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採行傳聞法則及嚴格證明法則,只要證據與待證事實,在客觀上有關聯性,且經合法調查,即得作為判斷依據之證據方法,而具有證據能力。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文或準用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的規定。故傳聞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在性騷擾事件的行政調查及行政訴訟中亦有證據能力,其內容是否可信,屬證明力之問題,得透過其他證據方法予以補強,由事實審法院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


結論
以上介紹性騷擾申訴事件所採用的證據法則,性騷擾的證據法則以及證據能力的認定上,都較刑事訴訟來的寬鬆許多,但仍強調「合理性」,以兼顧被害人與疑似性騷擾行為人雙方之權益。



作者: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