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與職責
發佈日期:2025-03-28
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與職責
近年越來越多人選擇「信託」作為財務規劃的方式,以達成傳承資產、照顧他人及安養晚年等目的。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必須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因此受託人究竟是否具備適當的專業並值得信賴,經常是委託人擔心的問題。為了確保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本旨及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財產,信託法中設有「信託監察人」制度。
以下即針對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與職責進行介紹:
信託監察人的資格
以下三種人不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的選任
依信託法第52條第1項,在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可以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
簽訂信託契約時,委託人可以依信託契約的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的功能
除了公益信託外,信託法並未強制所有信託都必須設置信託監察人,換句話說,在非公益信託裡,信託監察人是可設可不設的角色。然而,在涉及巨額信託財產及受益人為未成年人、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的情形,通常還是會建議設置信託監察人。
這是因為,信託監察人在信託關係中扮演著「監督」的角色,確保信託關係正常運作及信託目的之落實,避免受託人怠於行使管理財產的職權,或逾越其職權,造成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損害。除了監督受託人外,信託監察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進行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行為,因此有信託監察人將更可能落實信託的目的,讓受益人能夠充分享受到信託的好處。
信託監察人可以做什麼?———以安養信託為例
在安養信託中,受託人大多是銀行,受益人是有高度照護需求的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此種信託的信託監察人多由受益人親人、社福機構或律師擔任。以下說明信託監察人的職責。
信託監察人應確保受託人有依照信託契約管理及運用財產,以利達到安養信託照顧受益人的目的。受託人銀行會定期出具對帳單,此時信託監察人即可以代受益人審閱信託財產對帳單內容。
信託監察人可以透過訪視受益人,探查其生活、醫療及照護上之需求及金錢運用狀況,若有突發情形或特殊需求,可以向受託人指示支付臨時、額外的生活、醫療及照護費用。
信託契約得約定若想要結束或修改信託契約時,需經過信託監察人同意,避免契約遭不當終止或變更。
又若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發生緊急性、臨時性的支出,委託人又無法行使同意權時,得由信託監察人行使同意權。例如在自益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處於昏迷狀態須立即動手術,此時可以由信託監察人單獨同意,使受託人先支付該費用。
還有一種情況是,部分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可能欠缺完整的財務管理能力,在對受託人請求未約定於契約內之特殊給付時,得由信託監察人評估該給付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例如智能障礙的受益人請求受託人給付購買新手機的費用,但其實該受益人可能去年才剛買過手機,這時候信託監察人就可以從中把關該項支出之合理性。
若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時,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以維護委託人及受託人之權益。具體的訴訟行為像是就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為受益人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的處分。而訴訟外行為則像是為受託人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受託人造具之帳簿、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等文書,並得為受益人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結論
雖然在法律上除了公益信託外,不強制信託一定要設置信託監察人,但信託監察人就像信託的守護者,確保信託關係能依照委託人的意思順利運作,以貫徹委託人設定信託的初衷。尤其在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情形,受託人的履約能力與管理行為攸關受益人的生活品質,信託監察人的存在更有高度必要性,不僅得透過對受託人的監督與制衡,維護信託的公平性與透明度,也能使受益人受到更全面、更符合其需求的照顧。
作者: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