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新經濟不能用老牛車:公司法全盤修正不能再等
發佈日期:2020-10-13
新經濟不能用老牛車:公司法全盤修正不能再等
新經濟不能用老牛車:公司法全盤修正不能再等
                                                                                                                       
    身為律師,我經常協助創投基金或天使投資人跟創業團隊擬定投資契約;一個常見的現象是,即使談判的兩邊都是台灣人,但新公司卻設立在境外。實務上也遇到外國投資人想要與本土團隊設立合資公司,但在問過一些台灣法的問題後,決定將合資公司設立在境外而非台灣。

    會發生上面的情況,稅並不是雙方當事人主要的考量,台灣公司法的僵固反倒是主因。公司法過去十幾年來修改過不少次,也引入了不少英美法系的法理原則,像是董事的忠實注意義務、揭穿公司面紗等,但是歷次的修法並沒有真正改變我國公司法的骨幹樣貌,整部公司法的輪廓仍然是以大公司為原型。由於大公司的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高,因此我國公司法規範的重點是以防弊為主;然而現實是,我國公司以中小企業甚至是家族公司居多,這些公司的代理人成本較低,因此效率彈性才是其關心的重點。也正因如此,我國公司法顯得十分僵固而跟落後。

    就拿股份有限公司三董一監的強制規定來說,許多小公司為了湊足三董一監的人數,不得不找親友當人頭,結果產生不少糾紛,像是掛名董事到了機場才知道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例子就時有所聞。又例如,現行公司法要求至少要有兩名自然人股東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導致不少借名登記的問題出現。實務上也經常遇見公司的發起人(包含外資)為了避免三董一監或兩名自然人股東帶來的人事困擾,棄股份有限公司,改設有限公司,卻因此陷入更加不彈性的體制僵局。其他例如股票面額最低一元的要求、嚴格的股份買回禁止、及股東會一定要召開實體會議的規定…等等,實務上都引起不小的民怨。

    弔詭的是,即使我國公司法管制嚴格,但我國的公司治理卻仍然弊病叢生。首先,面對僵固而不合時宜的法規,實務上總會發展出陽奉陰違的做法。例如公司法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不可以用章程限制,實務上就曾出現公司為了防止股東轉讓股票,統一將股票鎖在保險櫃裡的荒誕情事。又例如公司財報是否須要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台灣是以資本額三千萬作為決定門檻,因此實務上就經常出現低面額高溢價的增資做法,以規避財報查核的要求。相較之下,新加坡用總收入、總資產及員工人數作為公司財報是否必須查核的判斷標準,就較能貼近一家公司的真實經營規模。台灣這種法規跟實踐存在著不小差距的現象,長期下來,反倒成為我國公司經營階層法遵意識持續低落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我國公司法也存在著許多權責不清、資訊不透明的問題區塊。例如,台灣公司登記實務至今還是以紙本為主,公司如需要變更登記必須將資料紙本送交主管機關作形式審查。而即使主管機關耗費這麼多的資源在管理公司登記,經濟部公司登記查詢網站上所能查到的公司資訊,相較於香港的公司登記查詢系統,仍然少得可憐,導致交易的第三人往往只能再要求公司提供資訊或依公司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抄閱。這些都是龐大的交易成本,都是不必要的浪費。

    現行的公司法有如一台老牛車,在全球競爭激烈的新經濟時代,實在已經不堪使用。此次民間修法委員會提出的公司法全盤修法建議,正是一個全面改革的契機。不僅是新創產業,台灣絕大多數現有的中小企業,都需要一套合理鬆綁但權責相符、降低交易成本的公司法。過去這十幾年來,眼看許多本該是台灣的公司轉設成境外公司,導致後續複雜的法律糾紛跟更高昂的營運成本,台灣的競爭力就這麼一點一滴流失。全盤修正公司法,台灣真的不能再等了!

(原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7年2月15日)

 
(說明: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屬一般性資訊,並非對個案或具體事實的分析或法律意見。任何個案或具體事實的法律適用仍應請專業律師依個別情況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