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遺囑執行人的角色與職責
發佈日期:2025-05-28
遺囑執行人的角色與職責
許杏宜律師
在遺囑制度中,遺囑執行人(executor)扮演關鍵角色,是確保遺囑人最後意願得以落實的重要推手。
本文將介紹遺囑執行人在我國法律下的任務、權利,以及實務中可能面臨的挑戰。
一、遺囑執行人制度概述
根據《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亦可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另依第1210條,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制度的設計,旨在保障遺囑內容的確實執行。尤其當遺囑涉及特定遺贈、信託安排,或繼承分配爭議時,其角色更顯重要。
二、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
遺囑執行人須依據法律及遺囑內容履行職責,主要包括:
- 遺囑內容之履行與管理
遺囑執行人需全面瞭解遺囑內容,依據遺囑指示辦理遺贈、處分財產及其他事項。
- 遺產清冊製作
根據民法第1214條,如有需要,應編製遺產清冊,詳列遺產項目並交付繼承人,作為分配及清償債務的依據。
- 清償債務與稅捐
分配遺產前,應先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及應納稅捐。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遺囑執行人即為納稅義務人,職責重大。
- 遺產分配
依遺囑所載內容,將遺產分配予指定受益人或繼承人。特別是當遺囑指定特定不動產由特定人繼承時,遺囑執行人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無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故其權限不容小覷。
- 訴訟與爭議處理
若遺囑執行過程涉及訴訟,執行人得以遺產代表人身份提起或應訴,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三、遺囑執行人的權力
為使執行人能有效履職,法律賦予其以下權利:
- 管理與處分遺產之權
依《民法》第1215條,執行人有權從事管理遺產之必要行為,如查閱帳冊、收取款項、變價財產等。第1216條進一步規定,其所為行為視同繼承人之代理行為。
- 對外法律地位
遺囑執行人得以遺產代表人身分行使權利,對抗第三人,主張法律行為之效力。
- 排除繼承人干預權
《民法》第1216條規定,繼承人不得在執行人履職過程中擅自處分遺產,亦不得妨礙其執行職務,保障執行人職權得以有效行使。
四、實務挑戰與建議
儘管制度設計已具基本輪廓,實務上仍面臨多項挑戰:
- 角色誤解與衝突:若遺囑執行人同時為繼承人,可能產生利益衝突,需審慎思考。
- 繼承人爭議影響執行:遺囑內容若引起異議,可能導致執行進度延誤,甚至訴訟纏訟。
- 未指定執行人之風險:實務上常見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易致執行困難或遺願無法實現,建議立遺囑時務必慎選執行人,以發揮遺囑完整效力。
五、結語
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最後心願的守護者,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具有實質意義與價值。為避免遺產紛爭與執行障礙,遺囑人應預作妥善規劃,慎選信賴之人擔任遺囑執行人;而遺囑執行人亦應詳閱相關法規,依法履行責任,協助圓滿完成遺囑人的最終意願。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