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法人也能請求精神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發佈日期:2025-06-23
法人也能請求精神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許杏宜律師

當名譽受損不只是感覺問題,而是攸關法人生存目的,法院認為——可以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在台灣法律實務中,過去長期存在一個共識:法人(如公司、財團法人)沒有感情,自然不會「精神痛苦」,因此無法請求精神慰藉金。這個見解,早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就明確指出:

「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這段話成為多年來司法實務的主要依據,也反映了當時社會與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只有自然人才能「痛苦」,法人不能。

名譽受損,登報就夠了嗎?
法人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登報回復名譽也就夠了」這個邏輯簡單直接,但也漠視了法人在現代社會中的實際處境。
雖然後來最高法院在某些個案中曾承認法人若名譽受損,也能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學界與實務上仍多有爭議。直到20256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做出新裁定,才算是一次明確的鬆動與突破,對法人人格權的法律保護正式翻開新篇章。

民事大法庭的最新裁定:法人也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指出,過去這種以「法人沒有精神痛苦」為前提的論點,已不合時宜。現代社會中,法人名譽或信用一旦遭嚴重破壞,不但會失去客戶與合作,更可能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
因此,若法人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導致其名譽或信用受重大損害,進而影響其組織存在目的的達成,即便無法金錢量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為什麼這樣的改變重要?
  1. 呼應國際趨勢
    包括瑞士、法國及歐洲人權法院等地的判例與立法趨勢,也都逐步開放法人在特定條件下主張非財產損害。台灣此次裁定正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
  2. 法律思維的進化
    過去將「非財產上損害」與「精神痛苦」畫上等號,如今法院指出,非財產損害可以包含更多面向,如時間損失、名譽受損後目標無法達成等,不再限於心理感受。

不是無限上綱,仍須嚴格審查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裁定雖然突破舊見解,但並未開放無限制求償。法人若欲主張此類賠償,仍須提出:
  1. 具體事證證明其名譽或信用確實受到侵害;
  2. 說明此損害已重大影響其設立目的的實現;
  3. 無法以一般財務計算方式量化其損害。
這與自然人主張精神慰撫金時多可推定「痛苦」的情況不同,法人仍需負起實質舉證責任,以防濫訴。

走進2025:從登報道歉到金錢賠償的轉變
1960年代的「登報回復名譽已足夠」,到2025年的「法人也能主張非財產損害賠償」,法院見解的轉變不只是技術性調整,更是對社會現實的重新理解與呼應。這項裁定象徵著法人在面對不當侵害時,擁有了更具實質保障的武器,也讓名譽與信用的價值,真正被寫進司法判決的核心裡。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