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性騷擾怎麼判斷?3 個常見疑問,用法院判決來說明
發佈日期:2025-06-24
性騷擾怎麼判斷?3 個常見疑問,用法院判決來說明
許杏宜律師(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專家)
性騷擾是一種讓人不舒服甚至受創的行為,但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性騷擾?是不是只要被對方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了?如果沒有人證物證,是不是就很難成立?這篇文章透過幾個法院判決,帶大家了解法律如何看待性騷擾的認定。
一、「性騷擾」很主觀、很難判斷嗎?
沒錯,性騷擾的認定確實涉及當事人主觀感受,但法律並不是毫無標準。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判決指出: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性為人的意圖並非該條所稱性騷擾的成立要件,但同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則以有意圖為要件) 此觀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自明。 」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言語或行為讓對方真切地感到不舒服、害怕、或被冒犯,即使你自認沒有惡意,也可能被認定構成性騷擾。
二、那萬一對方很敏感,我是不是很容易被誤會?
這是許多人擔心的問題。不過,法院並不會單憑被害人說「我感到被騷擾」就直接認定成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58 號判決指出:
「按性騷擾之認定應係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受出發,從被害人個人之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 非以行為人之侵犯意圖判定。故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在「合理被害人」的標準下, 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自非單以被害人之被侵犯感或個人認知、主觀覺受予以認定。」
換句話說,不是「對方覺得有就是有」,法院會用一般理性人的角度來審視整體情況,避免過度主觀化。
三、沒有錄音或目擊證人,是不是就不能成立性騷擾?
許多人誤以為「沒證據」就不能認定性騷擾。但事實上,判斷性騷擾所需的證明標準,和刑事案件不同。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90 號判決:
「刑事程序採取之證據法則乃「無合理懷疑」,即如無合理懷疑被告係犯罪行為人,即應判決被告無罪;判斷是否性騷擾之證據法則,不應如刑事程序適用無合理懷疑之標準,雖亦不應完全適用民事「優勢證據法則」,即綜合所有證據可以證明性騷擾之可能性大於無性騷擾之可能時即足;亦應適用「明確合理之法則」,即一般理性之人,在相同之證據上,均會認為有性騷擾之可能時,始能認定之。」
這代表,即使沒有絕對的證據(像是錄影錄音或目擊證人),只要整體情況和其他證據讓人合理相信有騷擾行為存在,仍可能成立性騷擾。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