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繼承人可以不按照遺囑指定方法分割遺產嗎?
發佈日期:2025-06-26
繼承人可以不按照遺囑指定方法分割遺產嗎?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遺囑的重要性在實務上屢被重申,因其承載著被繼承人最後的意志與心願,理論上應受到尊重並被嚴格執行。民法亦明文規定,當被繼承人於遺囑中指定遺產分割方式時,應依其所定方式進行分割。
然而,在實務上,繼承人對遺囑內容提出異議,甚至拒絕依遺囑所載方式分配遺產的情形屢見不鮮。此時,若全體繼承人協議以其他方式分割遺產,是否可取代遺囑所載分割方式,目前行政機關與法院實務上仍無一致見解。
一、行政機關見解:繼承人不得以協議變更遺囑所定分割方法
法務部在2015年曾頒布法律字第10403505610號函釋指出:「民法第 1165、1187 條規定參照,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意思為民法遺產分割基本核心原則,故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
上述函釋根據民法規定,認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被繼承人得自由處分其遺產,且若遺囑中已有明確的遺產分割方式,應予以尊重,不得由繼承人協議加以變更。
二、部分法院見解:繼承人得以協議另訂分割方法
有別於上述行政機關的函釋,部分法院判決對於遺產分割的方式提供了彈性的空間。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及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均指出:「基於所有權絕對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全體繼承人之意志應較法律(即法定應繼分)或被繼承人之死後意志(即遺囑所定應繼分)更具優先性。全體繼承人得以協議方式,變更法定應繼分或遺囑指定之應繼分,進而進行遺產分割。」
由此可見,法院實務上有認為,於遺產分割問題上,只要全體繼承人均同意並訂立分割協議,該協議即可優先於法律規定或遺囑所指定之分割方式。
三、繼承人是否得以協議變更遺囑分配,實務見解分歧
綜上所述,當存在有效遺囑,且其中已明確訂定遺產分割方式時,繼承人是否得以協議變更,行政與司法實務上尚存分歧見解。
繼承人如欲協議變更遺囑所載遺產分配方式,目前仍應審慎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或訴訟。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