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證券交易法》中的「證券」定義與範圍解析
發佈日期:2025-07-14
《證券交易法》中的「證券」定義與範圍解析
作者:許杏宜律師
《證券交易法》是規範國內資本市場的重要法律,其中對「證券」的定義更是核心與基礎。了解證券的法律範圍,有助於投資人、企業及金融業者明確掌握相關權利與義務。
一、《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基本定義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此條文採用有限列舉與概括授權的立法方式,既指明主要證券種類,也授權主管機關依市場需求擴充證券範圍。
二、證券交易法下的「證券」類型
依據第6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歷年函令,「證券」包含以下主要類別:
- 公司股票
包括普通股與特別股,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
- 公司債券
涵蓋各類公司發行的債券,如可轉換公司債、無擔保或有擔保公司債。
- 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
包括中央政府公債、地方政府債券,以及銀行所發行的金融債券。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
主管機關可根據市場發展與金融創新,公告新增的可視為證券的金融商品。歷來經過核定的證券包含:
- 台灣存託憑證(TDR)
- 認購(售)權證
- 受益憑證
- 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 指數投資證券(ETN)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憑證
- 不動產證券化受益憑證
- 華僑或外國人在台募集赴外投資的投資契約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第6條第2項)
- 新股權利證書(第6條第2項)
- 前述1至4類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及表明權利之證書(第6條第2項)
三、無實體證券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上述證券未實體印製,也仍視為有價證券(第6條第3項),這反映了電子化、無紙化趨勢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結語
整體來說,證券交易法賦予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限,視市場發展及金融創新,公告新增可視為「證券」的金融商品。這項彈性設計,使法律得以因應多變的金融環境。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