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特種贈與之繼承規範
發佈日期:2025-09-03
特種贈與之繼承規範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特種贈與之繼承規範
民法繼承體系中,公平分配遺產是遺產篇重要的核心價值。然而有些父母在生前會對子女給予資助,但這有可能導致特定受偏愛的子女於繼承開始前,已獲得父母相當的金錢,進而使繼承人間無法公平分配遺產,我國民法1173條即是為了調和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原則及繼承人間公平而生。
生前贈與
在民法繼承篇中,生前贈與具有重要的意義,其為較廣義之贈與。「生前贈與」是指贈與人(被繼承人)於其生存期間,依其自由意志,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無特定目的。
特種贈與
「特種贈與」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原因給予繼承人的贈與,其係贈與之下為特定目的之贈與,與一般生前贈與有別。「特種贈與」在性質上屬於「應繼分之前付」,因此我國民法對於生前特種贈與採「歸扣主義」,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的贈與須要歸扣於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歸扣」制度說明
1.在特種贈與的情形下,該特種贈與的財產會被視為應繼承遺產的一部分,故應將其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總額中,再依據繼承人的應繼分進行扣除(即「歸扣」制度),以達到公平分配遺產的目的。
2.假設甲有乙、丙兩個子女但無配偶,甲於112年1月1日因乙要開業贈與其1000萬作為營業用,甲於113年1月1日死亡,留有財產3000萬,此時計算甲乙應繼分時,應先將1000萬加回遺產,也就是遺產應該以4000萬來計算,甲乙每個人的應繼分是2000萬元。但乙已經先因營業受領了1000萬,此時僅能就甲遺留之財產再主張分得1000萬元,剩餘2000萬元則由丙繼承。
3.這裡要說明的是,歸扣制度不是表示乙應先將受有之1000萬元返回遺產。這是因為我國對於歸扣採「充當計算主義」,非現物返還主義,故無庸現實返還贈與之財產,僅須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加入,然後從應繼分裡再加以扣除。
4.另外強調一點:「歸扣」制度,僅於特種贈與有適用。如果不是特種贈與而只是一般的生前贈與,就算是送給繼承人的,一樣無歸扣之適用。
何人為歸扣權利人?
只要於繼承人間有人受特種贈與,其他共同繼承人無論有沒有受特種贈與,皆得為遺產歸扣權利人。但若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則不得為歸扣權利人。
歸扣之方法
1.先算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遺留之所有財產價額。
2.將各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所受之特種贈與與價額,歸扣於1.財產內為其應繼遺產。
3.在依民法繼承篇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之價額。
4.由應繼分之價額扣除受有之特種贈與價額所得之餘額後,即為受有特種贈與之繼承人繼承之具體應得價額。
「特種贈與」實務案例
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7號(節錄)
「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此即為關於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之規定。又按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故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有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1號判決意旨可參照……若被繼承人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即民法第1173條第1 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是依民法第1173條第1 項規定,歸扣應以生前特種贈與為限,繼承人除該條所列舉之結婚、分居及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予歸扣外,不及被繼承人生前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以保障被繼承人生前得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利。」
結語:
總體而言,生活中民法繼承中特種贈與的爭議常常會發生,繼承的議題也可謂是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會遇到的事,然而若遺產分配不公平,常常會引起親情間的不愉悅及鬥爭,更可能進而產生爭訟。
繼承不僅僅是分配財產,更是分配親人間的理解和信任,若有生前規劃問題、遺囑及家族協議,應尋求專業法律建議。
(本文係依據撰寫時有效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整理而成,惟相關規範與見解均可能隨時間修正或變動。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之背景說明,非屬學術性討論,亦非針對個別情況所作之專屬建議。倘若您有具體案件或問題,建議另行諮詢律師,以獲得適切之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