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談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發佈日期:2025-09-09
談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談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價值

       2015 年我國正式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 司的目的是為了打造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的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 更利於新創事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 並於章程定有股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參照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淡化了原本傳統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色 彩,其為提供中小型公司適用法規之彈性,賦予公司較大章程自治空 間、彈性的股權安排及多元化的籌資工具,包括允許股份轉讓限制、勞 務出資及特定股東權力高度集中的設計...。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之處

1.限於非公開發行有限公司

2.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

      為利於中小型企業的經營,維持閉鎖性股份之閉鎖性與股東單純性,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股東不得超過50人。

3. 允許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

       允許股份轉讓受限制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優點,股東在轉讓股份時須受到章程之限制,於符合章程條件下始得進行轉讓,公司法第356條之5有明文規定。
       股份轉讓限制及方式應該如何訂定呢?經濟部認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方式,由公司自行訂定於章程中,例如:限制股份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或一定比例股東之同意,均可。如果違反章程之限制,法律效果係屬於無效,而具體個案如有爭議,應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又股份轉讓限制應明文規定於章程上,章程上不得以「詳公司股份轉讓守則(或其他類似內規)」之方式為訂定。

4.發起人之出資得以「勞務」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人合色彩較重,允許發起人出資之種類,得以「勞務」為出資方式,不限於現金、財產、技術,公司法第356條之3有明文規定。

5.監察人選舉不受一股權之限制

       為貫徹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較大的章程自治,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監察人選舉時,毋庸回歸一股一權,公司法第356條之7有明文規定。

6.董監選舉得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在閉鎖性有限公司,除累積投票制外,公司得依其需求自由選擇章程另訂的選舉方式。
       為保護少數股東,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必須採累積投票制制度,透過強制將選舉權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的機制,使少數股東所支持的董監也可以當選並參與公司的經營。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分大小不分背景情況一體適用累積投票制的規定,有時仍招致民眾批評,並與外國公司董監選舉制度產生差異。
       有鑑於此,為使閉鎖性公司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更具有彈性,公司法明訂閉鎖性公司得不採累積投票制,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例如對於累積投票制可採不累積之方式,如每股僅有一個選舉權;或採全額連記法;或參照內政部頒訂之會議規範訂定選舉方式,均無不可。

7.排除新股優先認購權

       為募資彈性,便利企業集資的時效及股份分配彈性,閉鎖性公司得排除新股攸縣認購權,公司法第356條之12有明文規定。

8.保障監察人當選席次

       為維持公司閉鎖性之特質及發揮其較大章程自治空間,有別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當選一定席次之特別股,公司法第356條之7有明文規定

9.股東會得以「書面」決議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人數少且與公司緊密連結,為降低會議成本,得不召開實體會議,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356條之8有明文規定。

10.章程得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經董事會決議發行

       為便利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籌資,得以章程規定董事會能決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無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356條之11有明文規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實務案例-大立光案

       家族企業傳承,有賴於股權之穩定與經營權之延續。根據新聞報導,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察覺企業傳承之風險,為此設立了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茂鈺公司)以集中持股、設立雙層控股架構將各產業公司轉為閉鎖性公司,利用閉鎖性公司可限制股權轉讓的特性,來鞏固經營權,降低外部股東介入的風險,確保家族資源的永續共享。
       根據新聞報導,茂鈺公司有幾個設計:

  1. 平時不直接參與日常經營,其係透過持有大立光之股份,行使表決權與董事提名權
  2. 章程明訂,股份不得任意轉讓,若需要轉讓,須經家族成員優先承購,防止股權落入外人之手,以達確保家族對公司之掌控。
  3. 發行特別股,讓核心股東有複數表決權暨對重大決策有否決權,以達強化經營權穩定性之目的。
 

結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新增時,係為使新創公司於台灣擁有一套好用的公司架構。然綜觀實務運作,我國登記採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創公司並不多,實務上多為家族投資或控股公司採用此架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似恰巧滿足了家族企業世代傳承及家族對企業控制權的需求,家族企業得合法有效的限制股份轉讓,確實能達到家族傳承及控制股東之效果,使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家族傳承的防護罩。

(本文係依據撰寫時有效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整理而成,惟相關規範與見解均可能隨時間修正或變動。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之背景說明,非屬學術性討論,亦非針對個別情況所作之專屬建議。倘若您有具體案件或問題,建議另行諮詢律師,以獲得適切之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