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業者的五大誤區
(此為濃縮版,完整原文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年9月號)
在創新與新創成為顯學的今日,經常可以看到台灣新創業者在募資或公司架構方面仍有一些錯誤的觀念。這些觀念雖不足以立即「致命」,但卻像是慢性病一樣,日後累積到了某個臨界點爆發出來,新創業者才知道當初的決定影響深遠,後悔卻為時已晚。
這些常見的誤區,包含:
誤區一:估值越高越好
在政府喊出要培育台灣自己的新創獨角獸後,追求高估值儼然成為新創之間的共同目標,估值成了新創圈社交誇耀的基本貨幣。
高估值的問題在於,估值有沒有相對應的業務發展做為支持?這次以高估值風光募資,一年半後進行下次募資時,就是大軍壓境的驗兵時刻。過去這段時間,公司的新產品是否如期開發出來?營收是否如預期?是否開始獲利?有效簽約客戶或訂閱顧客有多少?這些一連串的問題,如果經不起檢視,其結果就是必須進行砍價融資(downround),以較前一輪為低的估值來進行下一次的募資。遇到砍價融資,第一個效果是反稀釋(anti-dilution)條款的觸發,但最可怕的地方恐怕還不是這些,而是新創對潛在投資人的吸引力因此大為降低,讓下一次募資變得困難重重。實務上就曾看到新創以幾近C輪的估值風光募資成功B輪,但C輪時砍價募資仍乏人問津,糧草難以為繼。
所以,估值絕對不是越高越好。就像員工擬定明年的業務目標不能過與不及,估值反映了投資人對公司的期待,唯有把投資人對公司的估值控制在合理的範圍,才能讓新創健康地成長。
誤區二:境外公司就是潮
幾個月前,知名的幣圈新創公司結束營業消息沸沸揚揚,成為新創圈一時的話題。根據新聞報導,該幣圈新創公司採用常見的境外公司投資架構,以BVI公司進行控股,下設台灣子公司作為實質營運地點,導致該新創公司的經營權爭議顯得格外複雜。
境外公司好處多多,在此並不贅述。但境外公司也有不少的缺點,例如登記費用增加、法律配套文件難度拉高等,而且一旦公司發生股權糾紛,因事涉境外法律及管轄權,常會導致糾紛的解決曠日費時,這在公司設立於較小的境外管轄區尤其如此。而以上這些問題,還未包含經濟實質法帶來的效應與限制。
新創公司採用境外公司的理由,多數是打算發展外國業務或需要吸引外國投資人等。但是,發展外國業務跟設立境外公司之間有必然關係嗎?公司第一天就要發展外國業務嗎?公司會有多少外國投資人?外國投資人真的偏好境外公司?如果坐下來細細思考,會發現絕大部分採用境外公司架構的台灣新創公司,根本不需要、也不適合設立境外公司。
自2018年公司法修法後,台灣公司已經具備了不少彈性。境外公司可以設,好處很多,但利弊得失必須做仔細的權衡,新創業者務必多與專業人士討論,理性決策,莫活在境外公司就是潮的年代。
誤區三:節稅就是王道
與設立境外公司有關的誤區是節稅的思維,許多新創公司選擇境外公司架構的原因之一是為了節稅。
撇開在反避稅的國際立法趨勢下設立境外公司是否還有優勢不談,新創公司通常面臨的是生存問題,產品能否為市場接受、營運是否能獲得資金支持等,這些更至關緊要。從設立開始就想著節稅,有如嬰兒還未懂得爬、父母就急著買鞋,短期內你真的用不到。
就如同蘋果電腦可不是設立第一天就採用三明治架構,節稅不是不重要,而是節稅只是眾多考量的因素之一,企業要在正確的時間給予適合的決策權重分配。好的創辦人必須懂得不被節稅的迷思綁架,才能做出公司與投資人雙贏的決策。
誤區四:先簽保密協議,否則免談
碰到投資人要求簡報以外的資料,不論這些資料的數量跟性質,台灣新創公司第一個起手式往往是簽署保密協議。即使台灣實務上幾乎沒有新創公司因為保密協議跟投資人對簿公堂,但多數新創公司仍對保密協議相當執著,演變到後來,台灣的保密協議滿天飛,但沒有人真的在乎。
保密協議最大的問題,在於限制了創投對外談論新創公司的機會。如果新創公司夠好,創投會想要尋找共同投資人或幫忙引薦,此時保密協議反倒對創投綁手綁腳,成了標準的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障礙。
當然,在某些產業及針對某些極為特殊之資訊,甚或是創投過往保密的名聲不佳時,保密協議仍有存在的必要。如果真的有這些特殊情形,仍非一開始就要求包山包海的保障。給予創投彈性,就是給予自己機會。
誤區五:員工獎勵配股借名登記於創辦人名下
美國創業的風氣如此盛行,部分原因也是因為加入新創拿到高額的員工配股,是傑出人才的致富管道之一。在這方面,台灣新創觀念已逐漸跟上美國,近來已見許多有心的創辦人願意給予配股,讓優秀的員工跟著公司一起成功。不過,與美國新創設立完整的員工配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rogram)不同,台灣經常見到創辦人將自己部分的持股捐獻出來,或將打算做為員工配股的股份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俗稱的「代持」。
會出現以借名登記來執行員工配股的原因很多,例如員工配股制度需要花費成本設計、創辦人為了幫助員工節稅、創辦人為了控制投票權、避免公司費用增加等,這些因素都有影響。借名登記的問題在於,員工、創辦人及公司三者之間的股權關係變得相當不明確,究竟有多少屬於員工或創辦人,時間一久,經常呈現紊亂不一致的資訊; 同時因為股份不在員工自己名下,對員工的激勵效果也較為薄弱。而且當日後創辦人將股份移轉與員工時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其實,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的完善員工獎勵配股制度,會讓員工對公司更有信心,也能讓投資人更加了解公司配股的歷程軌跡。
(以上內容僅係一般觀念的描述,非對任何個案的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