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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0-06
新創與員工獎勵配股
(原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2019年11月號)

許多投資人在決定是否投資一家新創時,第一個會看的是團隊。有時創業的題目並無特別之處,但如有好團隊策劃執行,往往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驚人成績。而要留住好的團隊,一定要祭出股權的獎勵手段。

矽谷的作法

在矽谷的新創融資談判中,員工配股獎勵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rogram)是談判的重點之一,而毫無例外的,每一家新創對於員工配股獎勵計劃都有規劃。此時創投注意的是,到底公司預留了多少股份作為員工配股獎勵計劃之用?這些股份數目是否足以讓公司在未來幾年留住需要的人才?如果目前預留的股數不夠,那需要增加多少股數?是創投入股前(pre-money)還是入股後(pre-money)要完成預留股份的增加?如果創投入股後才增加預留股份,形同創投之股權被稀釋,因此絕大多數的創投都會要求在新創在創投入股前就增加預留股份。員工配股獎勵計劃的問題影響創投入股的股價,因此是兵家必爭之地,新創公司鮮少能在創投面前打迷糊仗。
  
至於美國的員工配股獎勵計劃有相當多種的配股形式,例如ISO、NSO、RSA及RSU等,各有不同的稅法規定及實踐慣例。新創公司選擇哪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配股,創投多半不會干涉,只要遵守法律及合約規定,不要偏離實務慣例太多,創投多會尊重新創公司的決定。

台灣實務常見情形

在台灣,情況則有不同。首先,並非所有的創投都重視員工獎勵配股計畫,對於新創公司有無執行員工獎勵配股沒有特定的要求。而跟新創公司談到這部分時,也分成下列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過去完全沒有、未來也還沒有規劃員工獎勵配股的新創公司。這類型的新創為數不少,原因也都不一樣。有些是因為公司還屬於相當初期的階段,只有創辦人和一兩位員工,自然還未規畫員工獎勵配股。有些則是公司運作了好幾年,員工人數也達30-40個以上,但因為創辦人沒有員工獎勵配股的觀念,員工也沒有要求,公司也就如此經營下去。由於這種新創公司從來沒有員工獎勵配股計畫,對創投來說相對好處理。創投只要好好跟創辦人溝通,創辦人多半能了解股權留才的重要性,願意配合創投進行員工獎勵股權計畫的設計及執行。

第二種是擁有完整的員工獎勵配股計畫的新創公司。這種多半是業務比較上軌道的新創,創辦人因為具備股權留才的觀念,早早邀請律師設計整套計畫。當然,這類型的新創相對來說是極少數。遇到這種情況,創投只需要注意目前預留給員工獎勵配股計畫的股份數足不足夠,談判過程相對單純。

第三種則是創投較為頭痛的情況,就是新創公司有員工獎勵配股,但並非是新創公司按照公司法程序正式通過的員工獎勵配股計劃,而是將配股全部登記在創辦人名下,或者創辦人以自己當初低價取得之股票捐獻給員工獎勵配股計畫之用。這種方法在台灣相當常見,也行之有年。到真的要配股給員工時,因為是由創辦人直接移轉給員工,兩人之間的財產移轉與新創公司無涉,除非是境外公司,通常不需要公司同意。

這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因為配股給員工仰賴創辦人個人的執行,因此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及法律風險。幾輪募資下來後,公司的股票價值增加,創辦人是否真的會依約移轉給員工?轉讓給員工的價格如果過高,將會失去員工獎勵配股的意義,如果價格過低,又產生贈與稅的問題,凡此種種,都徒生困擾及不確定性。另外,實務上也發展出,雖然創辦人的股份「已經配股」給員工,但並未真正過戶,仍由創辦人代員工持有。這種形式也讓產權變得相當不明確,碰到員工離職或與創辦人不和時,往往成為公司糾紛的來源。而且說到底,沒能放在自己名下的股份究竟對員工會有多少激勵作用呢?

碰到這類型的公司,較謹慎的創投會將新創公司處理好創辦人的員工獎勵股份當作入股條件之一,但處理過程牽涉的繁瑣程序,往往就會讓創辦人大嘆何必當初。因此,如果新創公司真的要進行股權留才,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應該還是一開始就按照正式相關公司法程序及規定,擬定完整的員工獎勵配股計畫並交由董事會通過,才是長遠之計。

台灣公司法下的員工獎勵配股

台灣公司法對員工獎勵配股有五種形式,分別是員工新股認購權(公司法267I)、限制權利新股(公司法267IX)、員工分紅配股(公司法235-1)、公司買回股份配股(公司法167-1)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法167-2)。也有的公司不採用上述幾種方法,而係直接以較低的增資價格,在現有股東的配合下,進行僅開放給員工的現金增資。

上面所提的幾種形式都有其優缺點,沒有絕對的好壞,新創公司在設計員工獎勵配股計畫時,可以在衡量自身的狀況後交互運用,而非僅運用單一形式。

股東名簿之妥善保存

最後一點談到股東名簿,或許會讓許多人驚訝:員工獎勵配股跟股東名簿有什麼關係?

讀者或許無法想像,實務上存在部分新創公司竟然沒有股東名簿,或者股東名簿記載混亂,以致於無法清楚判斷誰是股東、或者無法追蹤員工獎勵配股的歷史軌跡,導致創投耗費不少時間在跟新創公司討論公司股本形成的過程。儘管這些現象令人匪夷所思,但卻真實存在,而謹慎的創投會因為這些現象而對新創公司退避三舍。

公司法第169條雖然有規定台灣公司的股東名簿應記載事項,但因為台灣公司不需要繳交股東名簿給主管機關,許多新創公司因此忽略股東名簿登錄正確及妥善保管的重要性。而如果是境外公司,因為各家註冊代理人的股東名簿格式不一,且該等股東名簿格式較不為管理階層熟悉,更容易出現零散混亂的狀況。由於員工激勵配股之執行會需要變更股東名簿,而股東名簿的完整及正確是一家公司的根本,新創公司務必多加留意此部分的細節,必要時甚至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才是正途。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