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強化資產管理業,時機到了
發佈日期:2020-10-16
強化資產管理業,時機到了
(原文刊登於2019-08-11經濟日報 許杏宜)

眾所矚目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在間接投資規定須透過國內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產業,成為法案的一大亮點,同時也將大眾目光再度導向台灣的資產管理業。

不論是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甚或是避險基金、共同基金,其管理機構所做的都是一種資產管理服務,只是管理的基金在投資對象的種類性質、生命階段、規模大小及投資期間等面向有所不同。
資產管理服務是金融服務的一種,在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都屬於金融監理的對象,監管機關再視所發行的基金募資對象等因素決定監管寬鬆程度,及是否需進行額外的商品審查。

大體上來說,除非選擇保管客戶資產,否則資產管理相對是一個重人才、輕資本的行業,監管的重點應放在從業人員的專業資格及行為規範,而非公司資產或償付能力的高低,在牌照數量上也應給予適度的競爭空間。以香港為例,如果不保管客戶資產,要拿到香港證監會所發給的Type 9 (asset management)牌照,只需要維持流動資產10萬港元,完全沒有最低股本的要求,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都必須通過不同的資格審查及參加特定考試。截至去年年底,香港有超過1,500家的公司領有資產管理牌照。

反觀,台灣雖同以國際級的資產管理中心為目標,但目前資產管理行業的規範卻不夠完整而零碎。以私募股權基金為例,目前我國法規明文提到得設立私募股權基金的,係券商及投信公司。但如果不是券商或投信,即使是國際上呼風喚雨的人物,要在國內成立私募股權基金也是「法無明文規定」,無法可依。這種妾身未明的尷尬,跟國外投資人說明、在海外投資或開戶時屢遭困擾,因此筆者即曾遇到,國內業者明明是私募股權基金,最後選擇成立創投公司,以創投的外衣來進行私募股權投資。

而避險基金更是困難。雖有業界多次建言,但避險基金在台灣至今仍無法合法化,且因有違犯投信投顧法之疑慮,有志者常常被迫躲在境外管理顧問公司的外殼下進行。這種不得不的做法除了可能在國外遇到困難外,在國內與投資人發生糾紛時,即使是投資人理虧,往往也因恐於被檢舉而選擇讓步。有能力的人因此只好選擇到香港、新加坡申請牌照資格,進而貢獻了他國的避險基金產業。

而在創投方面,我國目前有創投事業輔導辦法,但非金融業成立之創投其設立營運並無特別的規範,僅在需要募資時透過經濟部工業局推薦函的機制加以把關,這種由產業主管機關而非金融服務機關負責的管理體制有其歷史背景,但目前是否仍然適合或足夠,似乎也應再重新思考。

資產管理服務具備重人才、輕資本的特質,是相當適合台灣發展的產業。在美中貿易戰及全球反避稅的大框架下,資金回台是難得的機遇,政府當藉此再進一步,一舉完善台灣的資產管理行業規範,豐富間接金融的態樣,讓金融人才適得其所,誠為台灣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