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創辦人之間要不要簽立股東協議?
發佈日期:2022-05-13
創辦人之間要不要簽立股東協議?
多數人創業,會選擇找一兩個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努力。公司剛開始設立時,就是由這幾個創辦人當股東。

問題來了,如果公司一開始時,只有這幾個創辦人當股東,有沒有需要簽署股東協議?

絕大多數我遇到的共同創辦人,都沒有簽署股東協議。原因很多,例如怕談合約會傷感情,不想花律師費,怕談合約曠日費時等等。而且,不簽合約,股東之間不是沒有規範了,仍然可以靠公司法來解決創辦人之間的關係啊。

不過,創辦人之間如果沒有簽股東協議的話,在某些創辦人有紛爭的極端情況時,可能就會開始悔不當初。

例如,某位創辦人因為生涯規劃的關係,決定提早離開公司,那麼他還可以擁有當初發給他的全部股份嗎?這個問題很重要,多數創辦人都沒有事前討論。如果公司設立後六個月這個創辦人就走了,卻還可以擁有全部的股份,等於他是free rider,留下來的創辦人繼續努力,他提早離開卻可坐享其成。

還有,如果有某創辦人沒過問其他創辦人,就將股份轉讓出去給別人,怎麼辦?你絕對不會希望公司的股份落入你不信任的第三人手上。

因為至少有上面所說的這兩個問題,創辦人之間還是應該花點時間思考彼此間的關係。

以創辦人提早離職的問題來說,在矽谷,新創設立時多數會考慮到這個問題,而特別用合約來處理,只不過不是叫股東協議,而是公司跟創辦人之間的股份限制契約。雖然股份限制契約形式上與股東協議不同,但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形同是創辦人間的股東協議,用來處理如果創辦人提早離職的股權調整問題。而股份轉讓限制的部分,現在許多德拉瓦州公司的By-law會有規定,如果沒有,也會在公司跟創辦人間的股份限制契約一併處理。

以台灣的環境來說,上面講的問題多半習慣用創辦人之間的股東協議來處理。創辦人之間的股東協議,相對有創投進來之後的股東協議,通常比較簡單,創辦人有餘裕的話還是應該要盡量簽署股東協議。

當然,即使律師的話諄諄在耳,多數創辦人還是不會花時間協商股東協議。這也不是什麼世界末日,只是這時候你就要祈禱不會發生爭議了。

許多時候,創辦人也會問我,萬一彼此間陷入僵局,怎麼辦?有沒有創辦人彼此把對方股份買回來或賣回去的方法?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創辦人彼此間有意願先把買回或賣回條款談好,當然是很好的作法。只不過,這裡也要補充說明一下,實務的經驗顯示,多數新創不會就此進行約定。創業有時就是要爭取時間,多數創辦人會覺得哪有時間慢慢談這些買回權賣回權?就算約定了,到了雙方有爭執的時候,既然那時候都有爭執了,會乖乖按照股東協議履行的機率有多高?

創辦人間的股東協議是針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情況事先約定好處理方式。考量協商時間、創辦人之間感情、關係、談判成本及律師費等,創辦人間有個基本的股東協議,優先處理創辦人彼此間最在乎的問題,行有餘力進一步處理其他的問題,還是值得推薦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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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 (Founder)
#共同創辦人(Co-Founder)
#搭便車 (Free Rider)
#股份限制協議 (Founder Restricit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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