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基金產業的衝擊
發佈日期:2022-05-13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基金產業的衝擊
不管是私募股權(private equity)基金、創投(venture capital)還是避險基金(hedge fund),許多基金經理人都會選擇將基金架設在境外司法管轄區,像是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甚至是根西群島等。其中,在亞洲,開曼群島是絕對領先的境外基金司法管轄區。
從2019年開始,開曼群島開始實施經濟實質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Act),可以說是對境外基金產業影響重大的法案。這是因為,經濟實質法將九大類活動定義為「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其中一種就是「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過去,設立在開曼群島的境外基金多習慣也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實體架設在開曼群島,但是在經濟實質法下,開曼群島的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必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這表示這間公司必須以適當方式在開曼群島被主導管理,而且要在開曼群島有適當
的營運支出、實體辦公室及人員。絕大多數基金管理人都無法滿足經濟實質測試。
也因此,境外基金如果繼續架設在開曼,在經濟實質法的要求下,如果無法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的規範,那麼基金管理人再也不能跟以前一樣繼續架設在開曼,而必須採用不同的設計跟架構。
因此,開曼群島實施經濟實質法,可以說改變了境外基金產業的面貌。事實上,這對想成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香港跟新加坡來說,這樣的趨勢變化可以說是一個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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