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外國公司來台該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
發佈日期:2022-05-18
外國公司來台該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
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y)或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有子公司(subsidiary)、分公司(branch company)跟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三種選擇。因為辦事處不能從事營業活動,功能大為受限,因此實務上多數外國公司會選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那麼,子公司或分公司究竟哪個好呢?

子公司

設立子公司的好處是,子公司跟外國公司各自是獨立的法律實體,有隔離法律及債務風險的優勢。
但相對來說,子公司將盈餘匯出給外國公司時,會需要辦理扣繳所得稅,稅率為21%。如果盈餘不做分配匯出,又有5%之未分配盈餘税,因此子公司通常被認為是在稅務上較不經濟的選擇。另外,在台灣設立子公司,會需要跟投審會申請,會需要提供比較多的資訊。

分公司

如果外國公司選擇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因為分公司在台灣稅法下沒有未分配盈餘稅,盈餘匯到國外時也不需要像子公司匯出股利所得需要扣繳所得稅,因此有稅務的優勢。另外,在台灣設立分公司,除了陸資外不需要跟投審會申請,程序上比較經濟快速。

但這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架構。分公司當然也有其侷限,分公司跟外國公司的權利義務是一體的,分公司未能清償的債務仍需要由本公司即外國公司負擔。

因此,子公司跟分公司各有其優缺點,沒有哪一個選擇絕對比較好。外國公司應該按照自身的業務性質、規模、人事安排等需求來決定設立哪一種分支機構。



(本文僅為知識的分享,非法律意見或對具體個案的建議。任何需要法律意見者應洽詢自己專屬律師。對於信賴本文所做的任何決策,本文作者概不負責。未取得本文作者書面同意前,不得轉載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