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公司法對股份買回之限制
在處理股東協議時,我們經常需要幫客戶思考:要不要放入股份買回(share repurchase or share buy-back)的設計?
在台灣的公司法下,買回股份是放在公司法第167條之1。該條第一項規定: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在台灣公司法已經開放無票面金額股份的情況下,上述買回股份的規定顯然對於無票面金額股份不夠友善,形成無票面金額股份間接被歧視的結果。另外,如果公司股份是有票面金額的話,上述的規定仍不夠彈性,這是因為一家公司有可能有極少的保留盈餘跟已實現資本公積,甚至是保留盈餘跟已實現資本公積為零,但仍有買回股份的足夠現金跟需求。
因此,比較合理的方式還是仿照英美公司法的立法體系,改以償付能力(solvency test)作為公司是否能買回股份的主要門檻。所謂的償付能力,主要指的是公司在買回股份後,如果仍有能力償付其他債務,就被認定為是具備償付能力,此時應該就要允許公司進行股份買回。當然,光是只通過償付能力測試還不夠,立法上應該還要搭配董事會跟股東會決議之門檻及股東保護機制,但是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被保留盈餘跟已實現資本公積而卡住不能買回。
買回股份之規定,實務跟學者向來都有諸多批評,2018年公司法大修時,很可惜沒有將股份買回規定一併修正。希望下次修正公司法時,能夠將股份買回規定的修正放進修正議案裡,造福台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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