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美國商標註冊流程
發佈日期:2022-11-28
美國商標註冊流程
                                                                              (許杏宜律師編輯)

美國商標註冊制度採使用主義,這個精神也貫徹了整個制度。申請人可依照以下介紹的幾種申請依據(Filling Basis)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申請。不同的申請依據流程會略有不同,但都需要經過申請、審查、公告及核准註冊(或駁回)。成功取得商標註冊後,仍然不能掉以輕心,需要相當程度的努力維護商標的存續。

 
1.  申請之前:
 
如果商標申請人並非美國居民,必須要由有美國執業資格的律師代理申請人進行商標申請。

2.  申請

商標註冊必須要依照下列幾種申請依據(Filling Basis)為之:

(1)已使用商標Use in commerce basis:

如果申請人已經將要註冊的商標實際用在商業活動上,可以選擇用這個依據來申請。選擇此種申請依據,商標指定應用的產品或服務類別範圍最多只能跟實際使用的情況一樣,並且需要在申請時就提出具體證明(即「商標使用證據」)。

(2)意圖使用商標Intent-to-use basis:

適用於日後欲在美國使用該商標,而先行註冊者。選擇此種申請依據,在收到美國專利商標局所發出的商標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之後,必須在6個月的時間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宣誓書及商標使用證據。若無法在6個月之內提交,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延長6個月,最多可延期5次。USPTO在接到申請人提交的使用宣誓書及商標使用證據後,將再次進行審查。如果USPTO審查通過,才會頒發註冊證書。

 (3)外國註冊案Foreign Registration:

在他國(如台灣)申請商標註冊成功者,可以用他國的註冊案為基礎,在美國就該商標提出申請。如果以此為申請依據,美國申請案中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的範圍不能超過他國註冊的商標商品或服務類別範圍。

(4)主張優先權 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

台灣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台灣的商標申請後6個月內,在美國就該商標提出申請,並且在美國的商標申請程序中,主張優先權,使美國的申請案申請日期與台灣的申請日期相同。如果以此為申請依據,在美國的商標申請案商標指定應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樣不能超過台灣的申請案範圍。

(5)國際商標案註冊案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已經獲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核准的國際商標註冊(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可依此申請依據,將該商標延伸到美國。此依據源於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約定,會員國於其本國註冊後,即得以該註冊商標為基礎指定其他會員國(包含美國)申請國際商標註冊。台灣不是馬德里公約的會員國,所以台灣國民如果需要採用此依據申請,會需要先在馬德里會員國提出商標申請。

 
 3. 公告30日異議期間
 
通過審查後,USPTO會將商標公告,於公告日起算30日內,若任何人認為該商標註冊可能對其造成損害,可以提出異議。
 
 4. USPTO頒發註冊證書
 
除了以「意圖使用商標」為申請依據外,經過異議階段無人提出異議或意義不成功後,USPTO會將商標註冊並頒發註冊證書。以意圖使用商標為申請依據者,則是在異議階段經過後,取得商標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需如前2.(2)所述提交使用宣誓書及商標使用證據。若申請人即時提交並且審查通過,USPTO批准後約兩個月內會頒發註冊證書。
 5. 商標註冊成功後
 
於商標註冊日起算十年商標保護期間,屆滿前可以再延展十年,且延展次數無限制。若在商標註冊日起三年內未使用,任何人可以提起商標撤銷程序。而第一次商標註冊日起第五年到第六年之間,商標權人必須要提出宣誓書與商標使用證據維持商標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