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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2-16
什麼是SAFT?
如果對加密貨幣有興趣,你可能聽過「SAFT」這個詞。

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的首字縮寫。不管是全稱還是首字縮寫,SAFT的名字是都仿Y-Combinator 所發明的新創募資工具「SAFE(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而成。因為SAFE發明之後很快就廣傳到各國新創,因此當加密貨幣發展得風風火火時,向SAFE致敬的SAFT油然而生。

除了跟SAFE名字相似,SAFT連運作的架構概念也很像SAFE。當一般的新創需要資金時,可以跟投資人簽署SAFE,投資人投了一筆錢,不會馬上拿到股份,而是等到新創未來進行下一輪股權募資時,可以用較該輪優惠的價格,取得該輪發行的新股(在美國通常就是特別股)

SAFT的概念很相似,現在如果有一間加密貨幣開發商新創想要開發特定區塊鏈項目,需要資金,這個時候就可以跟投資人簽署SAFT,投資人提供資金給加密貨幣開發商新創,等到新創完成區塊鏈項目並順利發幣後,投資人就可以用較優惠的價格取得加密貨幣(Token)。當然,聰明的你一定會想說,萬一新創還沒發幣之前就倒了,或經營班底遠就走高飛了呢?所以為了要保護投資人,SAFT通常會約定,如果在上鏈前新創就因為管理不善等原因發生倒閉,這時候SAFT投資人有權要求新創退還原始投資金額。


上面講的操作原理很簡單,但具體操作時,SAFT仍可能隨著個案的狀況而有不同的約定。例如,前面講到SAFT是仿SAFE概念而成,一般的SAFF為人詬病的缺點之一是,沒有針對新創什麼時候要進行新一輪股權募資做具體約定,導致SAFE投資人可能等到天荒地老都還拿不到股權。針對這個缺點,有的SAFT就會加上區塊鏈項目完成期限的約定,如果期限到了,但是區塊鏈項目還是沒有完成,那麼SAFT投資人有權要求加密貨幣開發商新創返還投資金額給投資人。也有的SAFT不僅僅是約定區塊鏈項目完成期限,甚至在返還投資的金額比例上也有特別約定(像是不用全額返還),充分反映簽約當時加密貨幣市場的火熱程度以及團隊的議價能力。

SAFTSAFE一樣,都是用投資契約的形式,約定投資人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利。既然是投資契約,我們一定要問,那麼SAFT是一種證券嗎?

在美國,以Howey Test來判斷是否屬於證券;如果是證券,就必須遵守證券發行及交易的相關法規。Howey Test有四大判斷要點:

(1)   投資以金錢為標的;
(2)   是針對共同事業的投資;
(3)   對於該投資具有獲利的期望;與
(4)   獲利來源為投資發起人或第三方。

從上面這四點來看,SAFT有空間可以辯駁說不符合Howey Test,畢竟SAFT取得的是token,而不是股權,從形式上來看並不直接像是一種「共同事業的投資」。但事與願違,在2020年,美國聯邦法院在Kik Interactive案件中做出令加密貨幣業界傷心的判決。Kik Interactive在2017年9月公開發行代幣Kin,而在該代幣進行首次公開發行前,Kik Interactive曾使用 SAFT銷售Kin給特定的投資人(accredited investors)。美國法院認為,Kin是一種證券,而Kik Interactive使用SAFT銷售Kin的行為,跟後續首次公開發行Kin的行為,兩者是一體不可分的,因此Kik Interactive Inc. 使用SAFT也是一種發行證券的行為,必須符合美國證券交易法註冊與豁免發行的相關規定。

不過,這裡要特別指出的是,Kik Interactive這個案子對SAFT的定位受到兩個關鍵因素影響:
第一,Kik Interactive 簽署使用SAFT的時間,跟首次公開發行Kin 代幣的時間很近,只差了1天到2個月。
第二,法院認定代幣Kin 不是一種交易媒介或商品,而是一種證券。

因為Kin是證券,而使用SAFT的時間點跟後續公開發行Kin的時間點是這麼的近,因此美國法院認定該案SAFT是證券發行的一部分,自有其論理的合理性跟完整性。但如果事實背景差異很大,會不會出現不同的判決?例如簽署SAFT的時間跟token發行的時間差個一兩年以上,美國法院是否仍會持相同看法?另外,如果一個SAFT下所發行的代幣被法院接受認定是純粹的消費商品而不是證券呢?這時候美國法院是否仍仍認為SAFT要適用證券交易的相關法規呢?不無疑問。

但無論如何,美國法院判決殷鑑不遠,在有更多有利於加密貨幣新創的法院判決出現前,如果你要用SAFT,請務必先跟你的律師討論好方向跟發行計畫,小心才是正途。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