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擴大由律師提供第三方認證
發佈日期:2020-10-13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擴大由律師提供第三方認證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擴大由律師提供第三方認證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下稱「CSR 報告」)是企業與其利害關係人、經濟、社會、環境四者之間的溝通工具。CSR 報告撰寫與發布之目的,係為了揭露企業經營時所產生的經濟、環境、社會之關係與影響,同時標示著公司承擔對所有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之責任,以誠信經營、遵守法規及道德規範為原則,以永續經營為發展目標。
在西方各國的鼓勵及國際性機構組織的鼓吹之下,CSR 報告書已逐漸在全球形成一股潮流,甚至有機會成為財務報告以外的第二本公開報告。CSR 報告的編製目前尚未有國際間一致採用的標準。根據CorporateRegister 統計,全球CSR 報告所採用的編製標準目前仍極為分散,目前應用最普遍者是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所發布的永續性報告指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1]。就CSR 報告的第三方認證來說,目前國際上普遍認可且被廣泛接受的認證準則有國際審計與認證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IAASB)所發布之國際確信準則3000(ISAE3000)[2]、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uidelines[3]及國際機構Accountability 所發布之AA1000 Assurance Standard,後者甚至已經發佈認證標準的繁體中文版即AA1000 保證標準(2008 年)。
我國CSR 報告制度現狀
在前述世界潮流趨勢下,金管會在2014 年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改<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規定上市櫃公司要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並應該在董事會通過後提交股東會報告。
而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別制定了<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下稱「上市公司CSR 報告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下稱「上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兩者以下合稱「上市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要求符合<上市公司CSR 報告辦法>及<上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第2 條第1 項資格的上市櫃公司編製CSR 報告,且編製時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行業補充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
另外,<上市公司CSR 報告辦法>及<上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第3 條第2 項亦規定,上市櫃公司應於CSR 報告註明報告的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認、確信或保證(以下合稱「第三方認證」)。其中,<上市公司CSR 報告辦法>及<上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第5 條進一步強制食品業及餐飲占營收達50%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必須就其CSR 報告取得會計師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範圍應分別包含<上市公司CSR 報告辦法>及<上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所揭露之7 項績效指標。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隨後參考國際確信準則3000 訂定國內確信準則公報第一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作為我國會計師認證CSR 報告的認證標準。
CSR 報告制度應擴大由律師提供第三方認證
承前述,根據<上市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之規定,我國目前強制食品業及餐飲占營收達50%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就CSR 報告書應取得第三方認證,而唯一能提供認證意見書者目前僅限會計師。然而,僅由會計師提供CSR 報告的第三方認證似有不足; 能對CSR 報告進行第三方認證的專業人士,應擴大涵蓋到律師與會計師,理由如下:
一、CSR 報告的內容,以正義、公平及道德為核心精神,其內容不論是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利害關係人、公司治理等細項,均為法律議題。尤其CSR 報告內容係以質性資訊而非財務資訊為主,其內容向來仰賴律師的審閱與解釋。而<上市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要求會計師意見書所應包含的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訂的7 項特定3績效指標,亦屬於法規遵循事項及法律實地查核事項。因此,律師為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的當然適格人士。
二、律師經常性直接與公司高階主管會談並提供法律及政策建議,尤其擅長協助上市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由律師提供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將有助提升CSR 報告的品質,能更有效提升上市櫃公司對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的認識及法律遵循意識。全歐州的律師代表團體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CCBE)在2008年發佈了“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ol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 Guide For European Lawyers”報告,便主張應全面擴大律師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參與,包含應由律師提供CSR 報告的第三方認證服務[4]。
三、國外提供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的專業人士,並不限於會計師,而認證的依據標準亦不僅限於國際確信準則3000。例如,總部在英國的Accountability 發布的AA1000 準則,亦同樣廣為國際上第三方認證CSR 報告時使用。因此,開放由律師亦提供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服務,將可提升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服務市場的整體品質,促進多元觀點及市場競爭。
四、由於近來學士後法律教育的普及,目前具有環境、醫療、生化及科技背景的律師人數逐漸增加,係律師提供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服務的良好基礎。基於以上理由,為了提高我國上市櫃公司CSR 報告的品質,提升上市櫃公司對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的認識及法律遵循意識,現行<上市公司CSR報告辦法>及<上櫃公司CSR 報告辦法>第5 條應盡快修改,除會計師外,亦應擴大將律師列為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服務機構,上市櫃公司被要求應就CSR報告取得第三方認證者,應可就會計師或律師擇一取得意見書。
[1]參照張明輝,〈編制經得起考驗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上)〉,《證券服務》,第633 期,頁19-23,2015 年1 月。
[2]ISAE3000 之目的是為會計師提供認證非財務性資訊的基本原則及重要程序指引,但由於其大部份內容對於CSR 報告第三方認證工作相當有用,因此國際上確實也有非會計師的第三方認證機構使用ISAE3000 標準對CSR 報告進行第三方認證。見The CSR Assurance Statement Report,
http://www.corporateregister.com/pdf/AssureView.pdf, p20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1 月15 日)
[3]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uidelines 是CSR 報告的編製標準,但亦成為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CSR 報告時所使用的認證標準。見The CSR Assurance Statement Report, http://www.corporateregister.com/pdf/AssureView.pdf, p20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1 月15 日)
[4]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Rol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 Guide For European Lawyers,“http://www.ccbe.org/NTCdocument/EN_CSR_guidelinespd1_1221057092.pdf, p19.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