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借名登記讓你繳更多的所得稅?
發佈日期:2023-02-23
借名登記讓你繳更多的所得稅?
不論律師怎麼苦口婆心勸不要做,借名登記或者俗稱的「人頭」,仍然是不少民眾安排財產的一種方式。

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有的人是怕債權人來查封,因此將財產隱匿在他人名下;有的,是不想讓配偶或其他人知道自己的財力,避免成為一頭cash cow;也有人是出於避稅的動機,不希望讓國稅局知道自己有這筆財產,免得被課稅或者被追問財產來源。

不管借名登記的原因為何,身為律師,我們都建議民眾盡量避免做借名登記。對借名人來說,借名登記有許多的風險,例如:

1. 出名人可能盜賣借名登記的財產
2. 出名人可能因為欠錢或欠稅,而第三人查封強制執行財產
3. 出名人過世後,出名人的繼承人可能完全不知或拒絕承認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上面講的這些情況,借名人恐怕都會面臨財產拿不回來的窘境,即使打官司也不一定會贏(看證據而定)。

除了上面的風險,現在律師要告訴你的是,借名登記也可能增加借名人的稅務負擔,這在借名登記不動產的情況尤其可能發生

如果個人將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國稅局現行的認定是:借名人不是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一個對登記名義人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這是一種債權。因此,如果出名人出售土地取得價金,是一種債權買賣行為,當出名人將價金返還給借名人時,借名人所取得的價金將被視為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對此的態度及課稅做法,可參照國稅局以下的說明 
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最新消息) (ey.gov.tw)實務上,就有出名人因爲不曉得取回出賣借名登記土地之價金需要申報所得稅,因此被國稅局要求補繳上千萬的稅額,真可謂錐心刺骨!

當然,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現行稅局的作法不能說沒有可挑戰之處。在法院打官司要求出名人返還土地的情況,如果借名人拿到勝訴判決,將土地登記回借名人所有,此時不需要付所得稅。那為什麼拿回賣土地的錢,只是把土地變成錢,就變成要課徵所得稅?再者,出名人在出售土地時,已經繳交了土地增值稅跟房地合一稅,為什麼剩下的價金返還給出名人,出名人還要被課一筆所得稅?這樣有沒有違反雙重課稅原則?

不過,即使現行稅局的作法有可挑戰之處,但是遺憾的是,行政法院似乎也認同這種做法 (像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如果希望行政法院能夠改變見解,恐怕還需要更多律師前撲後繼的努力 (律師加油!!)。

無論如何,在國稅局更改做法、行政法院改變見解之前,借名登記除了被盜賣、被查封、拿不回來財產等風險外,稅務風險更是你必須要考慮在內的因素。

因此,如果你希望你的財產安全,希望白天吃得下、晚上睡得著,最好的作法還是自己持有財產,不要進行借名登記。如果你真的還是有財產隔離的需求,此時可以考慮找律師討論,用信託或其他合法方式處理。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