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見證人應全程參與遺囑製作的過程
發佈日期:2020-10-13
見證人應全程參與遺囑製作的過程
見證人應全程參與遺囑製作的過程

根據《民法》第1189條之規定,一個人如果要立遺囑,有五種遺囑方式可以選擇: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而除了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遺囑均須見證人的見證與簽名。

        在台灣,實務上見證人多半是遺囑人的親友,因此經常會發生一種狀況,即為了不擔誤見證人太多時間,有時遺囑都製作完成後,才請見證人出現簽名,甚至有時遺囑還沒開始寫,就已經叫見證人先簽名。見證人對遺囑的「見證」,因此往往流於形式。

        但見證人如果沒有全程參與遺囑之過程,將會影響遺囑之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曾做出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認為如果見證人於立遺囑過程中途離席,或沒有全程與聞遺囑人立遺囑的真意以及過程,那麼即使見證人在遺囑上簽了名,都還不能算是有效的見證人。因此,在前面兩個案件中,遺囑都因為缺乏足夠數目的見證人而被認定是無效的遺囑。

        因此,民眾將來立遺囑需要見證人時,只要是採用自書遺囑以外的遺囑方式,除了要求見證人簽名外,務必也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製作過程,才能確保遺囑能夠有效成立。

(說明: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屬一般性資訊。任何個案或具體事實的法律適用仍應請專業律師依個別情況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