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股份有限公司應如何合法結束經營?
發佈日期:2023-05-12
股份有限公司應如何合法結束經營?
本文由許杏宜律師審定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無法經營下去了,應如何好好地結束公司?這個問題的答案,於當初興高采烈開公司時,就應先知悉。
公司要結束營運,並非直接停業即可,其實後續仍還有許多繁雜需處理的問題及應辦理的事項,比方說公司稅籍需註銷、公司各稅務需進行清決算、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等等,需待這些事情都完結了,才能稱公司真正結束營業,否則人去樓空只會將公司變成空殼殭屍公司,公司法人格仍存在,更有後續被行政機關如國稅局追稅的可能。
以下介紹股份有限公司於結束經營後,應辦理哪些事項,始能真正合法結束公司:。
  • 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依照公司法規定,如股份有限公司欲辦理「解散」,需向公司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各地方政府商業處等申請登記。惟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以後,並非表示公司即消滅了,公司仍須進行後續的清算程序,將公司的資產負債作清算分配,只有完成清算程序,公司法人的法人格才會真正的消滅。
  • 稅籍(營業登記)註銷
依照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0條規定,營業人有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向稽徵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因此,於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或廢止登記並取得核准後,應向公司管區的國稅局,辦理註銷稅籍。於辦理稅籍註銷時,應同時申報並繳清當期的營業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的決算
公司於解散基準日起45天內,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
  • 向法院申報就任清算人
公司的解散日,就是清算人就任日。原則上如果公司法或章程或股東會沒另外選出清算人時,則以公司的董事為清算人。且依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清算人應於就任的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就任。
  • 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
公司的清算人,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程序,如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申報債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等等事項。
  • 營所稅及營業稅的清算及繳納
清算人應於公司解散基準日6個月內,辦理營所稅的清算申報及繳納。如果清算人如果無法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得向法院聲請核准展延清算期限。如清算期間另有清算所得,並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所稅。
此外,公司亦應於清算完成次日起的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繳納。
  •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於公司清算完成後,公司需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聲報的法院則為公司營業地址的地方法院民事庭。
於公司完成上述所有的程序以後,公司的法人資格才能算是正式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始告終了。據此,一間公司的結束仍然有許多程序要辦理,如果不辦理就這樣放著不處理,公司甚且是公司負責人都可能會面臨被各主管機關,如被國稅局繼續追稅之影響。因此,公司如需結束營業時,務必將法律規定所需辦理的繁瑣程序考慮進去,一一執行,才能讓公司合法完結,。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